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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

發(fā)布日期:2021-05-28  瀏覽次數:0   信息來源:雷鳥知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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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注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申請商標注冊。自愿注冊是我國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2. 統(tǒng)一注冊原則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統(tǒng)一負責國內外商標的注冊申請及有關的審核、轉讓等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授權外,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無權受理商標注冊。

3. 申請在先原則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相同或相近的商標時,準予先申請人的注冊,駁回后申請人的申請。對于無法確定先申請人的,采用在先使用原則。無法確定使用在先人的,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抽簽決定,或由商標局裁定。

簽規(guī)則:

首先,由商標局對待抽簽條件的商標進行審查。

如果符合條件,商標局發(fā)出協商通知書,自發(fā)出之日起20日內視為送達。自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有關申請人未達成協議的,商標局通知抽簽。抽簽之日不到場的,視為棄權。

如果申請人均不到場或拒絕抽簽的,由商標局作出裁定。

抽簽的先后次序,由申請人擲骰子,點大者先抽,點小者后抽。

抽簽結果當場宣布。

4. 審查原則一個商標注冊申請能否準予注冊,在國際上采用的原則有兩種:一種是審查原則;一種是不審查原則。我國適用審查原則。即:商標局受理商標注冊申請后,依照法定形式審查該商標是否符合注冊條件。符合注冊條件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無異議或經裁定異議不成立,予以核準注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